诚信是立足之本
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茅台”“五粮液”等高档名酒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被告人郭某某常年经营烟酒茶类生意,2020年以来,郭某某明知从某平台进购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等品牌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价格低廉就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进购,并囤放于仓库后在其商店内售卖。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郭某某向他人销售假酒1.768万元。2023年3月23日,定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其仓库依法查获并扣押尚未出售的8种品牌系列白酒共计1842瓶,价值合计61.85055万元。经权利人出具意见,上述扣押的白酒非权利人公司生产(包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商品货值达到61.8505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部分犯罪未遂、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仅损害了品牌方的合法权益,也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商家应合法经营,诚信为本,切不可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犯法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避免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